一、案件基本情况
叙永县某村村民贺某到该村村小接儿子万某甲和万某乙放学回家,在学校附近,贺某购买了长期在学校周边兜售卤制品的邻村村民陈某某卤制的半斤鸡爪给两个儿子食用。二人食用后出现肚子痛、嘴唇发乌等症状,其父当即将二人送至叙永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二人系亚硝酸盐中毒。案发当晚,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陈某某家中扣押了剩下的鸡爪、鸭脚、卤水和卤水药渣。经叙永县疾病防控中心检测,鸡爪、鸭脚、卤水和卤水药渣里的亚硝酸盐含量均超过国家限量标准70倍以上。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案发后,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对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走访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嫌犯罪但行政执法机关未向公安机关移送,遂向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及时跟进监督进展。叙永县公安局对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立案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最终,叙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本案的发生和办理为契机,叙永县检察院联合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行业操作规范要求,对叙永镇内校园周边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开展了“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检察监督行动。针对校园周边大量摊贩、小店以学生群体为主要对象,可能销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食品,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进行了拉网式走访调查。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辖区内部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食品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该院遂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叙永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叙永镇政府收悉后,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巡查力度,共检查三所学校周边30余户经营户,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及宣传工作,共对6个村、社区开展食品安全培训,防止部分无良商家生产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继续流入社会。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有效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以食品安全保护的重点人群未成年人为切入点,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构建了良性的案件协商、日常走访等机制,使案件线索能够得以被及时发现,不法行为受到坚决打击,对该类违法行为起到较好震摄作用。同时,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敦促行政机关整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