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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4-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次、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县委重要会议精神,以全面建设五强基层检察院为抓手,紧扣市院党组1234工作思路,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持续稳进、落实、提升为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支撑。

一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1276件,同比下降18.78%办案质效稳中有进、进中向好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全年稳居全市前2名,3案例被最高检、省检察院评为优秀案件23个集体、29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国家级表彰奖励5项、省级20项、市级27项,成功通过第六届四川省最佳文明单位创建验收副检察长李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个人一等功

我们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助力平安叙永建设中彰显检察担当。

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坚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81304人,依法批准逮捕135219人;办理审查起诉案件430624人,提起公诉291460人。把维护政治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决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持续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起诉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2527人、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类犯罪4249从严惩治黄、赌、毒犯罪3867人;坚决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办理缅北系列诈骗案953人。

全力助推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诉源治理、标本兼治,从抓末端、治已病转向抓前端、治未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参加检察开听证50余次,增强矛盾化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以我管都管,制发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道路整治等社会治理检察建6均被采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开展禁毒、国家安全、预防性生态环境保护主题法治宣传40余场制作原创普法视频20余条,7条普宣传视频在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等组织的比赛中获奖。以类案调查研究促进社会治理,专题调研我3年来毒品犯罪涉未成年人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态势,剖析类案特点及原因,找准类案预防的对策建议,3调研报告获县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上级检察机关采用为党委政府决策和行业治理提供精准参考

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足泸州一体两翼特色发展战略,以泸州检察机关南翼公益诉讼办案中心为载体,成立同心圆·赤水丹心党建联盟。设立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古叙片增殖放流点”“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基地,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制定《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诉讼指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指南》等工作规范,打造泸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南翼样板。经验材料《泸州市检察机关推行案件办理+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作模式 全方位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家德肯定性批示。

我们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精耕主责主业,在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责中展现检察作为。

刑事检察监督更有力。持续用足用活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大幅缩短平均办案时长。建立刑事案件质量季度通报制度,细化侦查活动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2件次。提出刑事抗诉1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1件,均被采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71件,同比上升121%成功办理涉建筑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特大跨省组织考试作弊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4件。开展社区矫正和监管场所巡回检察2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民事检察监督更精准。强化精准监督理念,持续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民事执行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7件,同比上升12.3%。以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为抓手,设立专门工作室,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27件,帮助农民工讨薪21万余元,帮助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1.2万元,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的获得感持续增强。

行政检察监督更全面。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9件,同比增长27%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4,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行使职权,提出检察建议7,均被采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叙永建设

公益诉讼检察更可触。认真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着力解决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0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件。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探索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模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设立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点”,让古树名木老有所依。建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双提升双促进联动机制,会签《关于加强检察建议与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衔接与转化工作的暂行办法》,经验材料《叙永县检察院与人大打好监督组合拳实现检察建议与代表建议双向转化》获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职务犯罪检察更坚实。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惩治职务犯罪,办理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异地职务犯罪案件44人,本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11人,已判决44人,追缴赃款206万元。发挥检察建议对职务犯罪预防警示作用,剖析个案和行业管理中腐败问题突出表现、易发环节、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2件,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为实现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战略目标贡献检察力量。

我们始终坚持司法为民,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增进民生福祉中践行检察责任。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依法不批捕4685人、不起诉136161办理的陈某某、某某滥伐林木案被省检察院评为轻罪治理优秀案例。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7.3%,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99.43%、采纳率97.62%,真正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促进犯罪治理更有效、人权保障更有力

用心办好群众信访案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综合效能,全年共收到39件群众信访,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100%。深化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疑难复杂、重复信访案件化解成效明显。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2836人。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从宽处理,附条件不起诉3人。多维度做好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立足本县少数民族散杂居的特点,紧扣法治教育向最偏远地区、最需要人群、最薄弱环节倾斜的工作思路,联合县教体局等单位少数民族乡边远学校开展专项巡讲活动,该做法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专题报道。深化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份,要求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旅馆和娱乐场所加强监管。

倾情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锚定不让一名案件当事人在共同富裕道路上因案致贫返贫目标,发挥司法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拓展救助方式,突出救助重点,救助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21人,发放救助金11.9万元。做实《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协作配合办法》,实现促进管理、创新治理的效果,成功化解5起长达二三十年的冒名顶替婚姻登记案件,该做法被《法治日报》报道。所办理的童某刚撤销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行政检察监督优秀案件。

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治检,厚植发展根基,在锤炼忠诚过硬队伍中提升检察水平。

强化党的政治建设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第二批主题教育,坚定不移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切实把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始终做到忠诚维护核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11次。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向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意识形态工作,切实维护检察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驰而不息正风肃纪。把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贯穿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履职办案和队伍建设全过程,持续推进完善三不腐、防止灯下黑机制,以自身净确保自身硬。坚持把当下改长久立结合起来,落细落实省委联动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坚持制度建设,及时修订完善《党组议事规则》《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等29项制度,形成以制度促提高、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公正良好局面。坚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干警如实填报三个规定情况40人次,持续保持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45年无干警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良好记录。

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工作3次。主动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走进办案一线,参与公开听证、检察建议送达、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100余人次。深化检务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定期公布、公开案件信息、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及处理结果,通过两微一端发布工作动态、业务信息900余条。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叙永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密不可分。在此,我代表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围绕经济发展大局能动履职的站位还不够高,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融合还不够深。二是检察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仍需努力跟进,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仍需不断提高。三是检察环节的司法供给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打造更高质量的数字检察办法还不多。对此,我们将紧抓不放、固强补弱。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确保检察事业行有所向、进有所依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更好服务叙永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夯实思想根基上笃行奋进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擦亮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省委若干措施、市委实施方案不断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更坚实的政治建设引领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

二、在保障安全稳定上笃行奋进

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危害安全生产、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依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把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得更实。加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工作,积极融入更高水平的平安叙永建设。

三、在主动融入大局上笃行奋进

全力以赴为拼经济、搞建设、抓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持续以同心圆·双保中心叙永县检察服务工作站为依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好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助推城乡深度融合发展。持续发挥跨部门、县域、省际协作平台和区域联动、综合治理的公益保护体系作用,全方位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始终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深入推进司法救助、支持起诉、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工作。

四、在聚力法律监督上笃行奋进

持续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履行宪法赋予的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根本职责,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推进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驱动新时代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府检联动为着力点,积极构建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新型府检关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五、在从严锻造队伍上笃行奋进

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抓好省委联动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强化素能提升,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严实纪律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防范司法办案廉政风险,抓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落实,构建有效管用的防控体系。

各位代表,奋斗路正长,行者方致远!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围绕市检察院党组确定的立足四川、面向全国的目标,借力市检察院科技支撑工程和人才支撑工程,守正创新、接续奋斗,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叙永贡献检察力量。


名词解释

“五强”基层检察院:20237月,四川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五强”建设推动基层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五强”基层院争创活动的方案》,提出政治引领强、司法办案强、服务大局强、班子队伍强、检务保障强的基层检察院建设

1234工作思路:1”是瞄准一个目标,始终保持省院绩效第一方阵前列、市委目标考核一等奖的双先进地位。2”是强化两争两创,始终保持争荣誉、争名次,创品牌、创业绩的良好势头。3”是紧扣三个重点,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履职尽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目标绩效管理体系,推进全市两级院全面实施机关管理三化建设。4”是实现四个一流,一流的工作业绩、一流的队伍素能和纪律作风、一流的机关管理水平、一流的硬件设施和保障。

民事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2020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